广州专利申请资助


 

第一条 依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维持专利的费用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以本市经常居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的个人;

  (三)在本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如为共同专利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项目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按本办法制定的资助标准额度给予资助。

  第六条 对申请项目的资助,根据申请人和申请专利的类别确定资助的标准额度。

  (一)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 

  1.企业单位: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1200元/件,实审费:28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5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元/件。

  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500元/件,实审费:7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500元/件,实审费:5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5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对广州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非职务发明的资助适用本标准。

  (三)中、小学生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适用本办法第六条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有关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100元/件,代理费:400元/件,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00元/件,代理费:200元/件。

  第七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申报表》或《广州市在校学生资助专利申请申报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盖章的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五)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费用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所在学校学生证等);

  (九)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须提交查新检索报告,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市场的前景预测和计划报告;

  (十)中、小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需提供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资助费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要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第十条 我市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申请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可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其作为资助受理部门,代办其单位职务发明专利资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资助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和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项目均需提交项目查新检索报告,检索费用从资助费用中扣除。对同一专利申请号,不论申请人分别提出申请费、实审费资助,还是一次性提出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都只提交一次查新检索报告。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由单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出具其申请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其它申请项目,检索报告由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四章 资助申请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专利申请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科技三项经费及上级部门的匹配经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市知识产权局按一定比例使用资金,用于加强与资助工作有关的项目跟踪、管理、研究和奖励。

  各资助受理部门每年应将资助工作情况和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本级财政或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匹配资金,加强本地区专利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有关受理部门应对受资助的项目加强检查、监督,市知识产权局可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专利申请人身份核实。在申请资助中如有弄虚作假, 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制订实施的《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及2003年5月制订实施的《关于对<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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